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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
发布时间:2015-06-05来源:省国土资源厅字号:[ ]

    收费依据:浙价服[2013]24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

交易方式

计费基价

交易额(万元)

收费标准

交费主体

出让(挂牌、拍卖、招标)

成交价

100以下(含100)

3%

受让方,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

100以上至500(含500

2%

500以上至1000(含1000

1.5%

1000以上至5000(含5000

1%

5000以上

0.5%

协议出让

按不高于出让收费标准的20%收取,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,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

受让方

转让(挂牌、拍卖、招标)

按出让收费标准的50%收取

交易双方各50%

说明:1、本文规定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,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;

      2、矿业权交易需要现场公证的,公证费另行收取;

      3、拍卖、挂牌、招标出让交易依法需要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告的,公告费按实收取;

      4、客户需要索取矿业权情况资料的,鼓励矿业权交易机构向客户免费提供;

      5、协议转让交易、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、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等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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