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费依据:浙价服[2013]24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
交易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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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费基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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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额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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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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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费主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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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让(挂牌、拍卖、招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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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交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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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以下(含1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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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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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让方,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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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以上至500(含5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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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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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以上至1000(含10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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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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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以上至5000(含50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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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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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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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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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议出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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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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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不高于出让收费标准的20%收取,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,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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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让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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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让(挂牌、拍卖、招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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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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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出让收费标准的50%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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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双方各5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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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1、本文规定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,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;
2、矿业权交易需要现场公证的,公证费另行收取;
3、拍卖、挂牌、招标出让交易依法需要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告的,公告费按实收取;
4、客户需要索取矿业权情况资料的,鼓励矿业权交易机构向客户免费提供;
5、协议转让交易、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、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等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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