单位名称/申请人: | 金智琼 | 法人代表/负责人: | | 你(单位)于 2018年1月15日提出的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行政许可(受理号:人受201800293)申请, 经本局依法审查,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、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》第一条第(四)款的规定,决定准予许可。 | 具体许可内容如下: 执业类型:中药学;执业范围:药品零售企业;执业地区:温州市-鹿城区;执业单位:温州市养新堂大药房(普通合伙);有效期:自2018年01月至2021年01月; | 2018年1月15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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